为进一步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00年版)》进行修改,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较2000年版,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住在杭州网特别约请金鹰律师和吴方荣律师撰文,就新文本的一些修改重点、亮点作一详细解读,期望能使网友有所收获。
解读条款:第十三条 抵押和相关债权债务(原文本第十二条)
修改亮点: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要告知
在开发商资金日益紧张的今天,将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用于融资被开发商普遍采用,而这些权利的设定如不及时解除,对购房者的权益就会产生重大影响,购房者对此应有知情权,新文本此条大大强化了开发商在此方面的披露义务。
解读条款: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原文本第十三条)
修改亮点:精装修房要明确装修主材和设备品牌、产地、规格、数量。
精装修房的开发和销售是今后房地产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精装修标准合同约定不明确却是市场中的一个无奈的现实。开发商对于精装修项目开发经验、质量控制能力的普遍不足,导致开发商不敢在合同中作出明确承诺。因为多为期房销售,这就导致购房者在买房时,如雾里看花,朦朦胧胧,因精装修装修质量和装修标准而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新文本第十四条要求精装修房要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这下购房着可以买的明明白白,不会再碰到原先诸如“国际知名品牌”、“合资品牌”等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装修标准了。但这对准备开发精装修项目的开发商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具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质量控制能力。总之,精装修项目看上去很美,但却不是人人能做,开发商还是要量力而行。
解读条款: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原文本第十五条)
修改亮点:预告登记的约定、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细化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设定的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该制度可以很好地防止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形,新文本将买卖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作为附件五,适应了物权法的新要求。同时该条文中,修改了原合同文本关于逾期交房责任过于简单的一刀切式的约定,增加约定了因逾期办证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并按日计算违约金,相比原文本,这些是很大的进步。
但该条中存在一个不足,该条约定“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但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该条中,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表述应删去,否则就存在操作上的障碍。
解读条款:第十八条保修责任(原文本第十七条) 修改亮点:强调事先约定保修责任、强调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新文本第十八条与原合同文本条款最大的不同在于,原合同文本将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而新合同文本则要求双方签约时就约定有关商品房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作为合同附件六,并且《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这前后顺序的调整,目的显然是明确、强化开发商的保修责任,加强购房者对于开发商在保修事宜上的制约。 同时新文本在条文表述上再次强调约定住宅保修责任时,应当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 分页:[1] [2] |